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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工信部規定:今年起,200萬以下貨物、服務和400萬以下工程,全部留給中小企業!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明確,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辦法》同時明確,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辦法》明確,相關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
一是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二是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
三是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同時,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
1、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2、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3、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