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這是我國第一個出臺的關于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專門規范。本規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范》共六章四十四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商家、主播、平臺經營者、主播服務機構和參與用戶的行為提出規范。
《規范》對于商家明確規定:
商家應具有與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應的資質、許可,并亮證亮照經營。
《規范》對于主播明確規定:
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主播向商家、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等提供的營銷數據應當真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不得采取虛假購買和事后退貨等方式騙取商家的傭金。
《規范》對于網絡直播營銷平臺,明確規定:
電商平臺類的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入駐本平臺內的商家主體資質規范,督促商家公示營業執照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內容平臺類的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入駐本平臺的商家、主播交易行為規范,防止主播采取鏈接跳轉等方式,誘導用戶進行線下交易。
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所發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五)散布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