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人社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延續實施和優化完善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遼人社發〔2021〕7號),其中,自2021年6月30日起對全省新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進行調整,登記失業人員中10類人員可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1.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3.登記失業人員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
4.殘疾人;
5.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6.隨軍后無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
8.烈屬;
9.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脫貧勞動力;
10.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農村低收入勞動力。
另外
還有5類人員
可以參照就業困難人員
享受相關政策
登記失業期間無法實現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且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累計2次以上仍未能實現就業并連續失業1年以上(無單位繳費1年以上)的:
1.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農民;
3.非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脫貧勞動力;
4.非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農村低收入勞動力;
5.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中16周歲(含)以上有勞動能力、就業意愿的孤兒。
就業困難人員
可享這些服務和補貼
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上述人員,可到戶籍或常住地所在街道登記失業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或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技能培訓等就業服務,還可享受以下援助政策:
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補貼標準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登記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最低繳費基數計算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0%給予補貼;對上述人員中的殘疾人,按照最低繳費基數計算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60%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
對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處于失業狀態的殘疾人、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隨軍后無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烈屬、脫貧勞動力、農村低收入勞動力、認定后的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相關政策人員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余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時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補貼(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單位吸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
補貼對象
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包含機關事業單位)。
補貼標準和期限
1.社保補貼: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險)和失業保險給予全額補貼(不包含個人應繳納部分)。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6個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2.崗位補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給予吸納就業崗位補貼。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吸納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