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明確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固定資產購置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實用小tip
1、若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業,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第四季度公司擬新購置的一臺單位價值百萬元設備、器具,那么這項政策對購置的設備、器具有哪些要求?
解:根據《公告》規定,對購置的設備、器具主要從兩個方面把握:一是購置時點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二是從購置資產類型上,購置的設備器具應當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將該設備、器具按固定資產管理。
2、若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假設2022年12月10日以現金購置了一套機器設備,12月20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設備運輸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預計2023年才能運輸到位,公司購置的這套機器設備可以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嗎?
解:根據《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第四季度以貨幣形式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若公司不屬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情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間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可以按規定享受稅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3、若公司處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在第四季度購置了一臺設備,預計不會用于研發,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解:《公告》所明確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計扣除政策,是獨立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業購置的設備、器具必須用于研發。因此,公司購置的設備,無論是否用于研發,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